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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合肥市朕泰老爷爷食品有限公司与合肥吉达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鼎真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11号原告:合肥市朕泰老爷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工业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7890428-1。法定代表人:李友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金花。被告:合肥吉达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陈岗村胡小郢,组织机构代码58721006-5。法定代表人:吴君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凯。被告:安徽鼎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陈岗村胡小郢。法定代表人:吴君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义才,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振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朕泰老爷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吉达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鼎真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市朕泰老爷爷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朕泰老爷爷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合肥市朕泰老爷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宏强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