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徐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徐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96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刘德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