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与庞华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98号原告: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8365861-6。法定代表人:吴大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沈冰翔,该校职工。委托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华学,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张青,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峻,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原告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与被告庞华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