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勇与被执行人李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勇,李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曾勇,男,汉族,1961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玉明,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生。曾勇诉李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被告李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勇借款2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556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名下房产已被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818号案件首轮查封,该房屋因涉及刑事案件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谢建良二��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训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