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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潮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徐建林与蔡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林,蔡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徐建林。被告蔡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志明。委托代理人王磊。原告徐建林诉被告蔡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南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支付赔偿款34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建林及被告人寿保险南通公司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领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3月8日16时30分,被告蔡领驾驶苏F×××××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336省道141KM+700M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湾子头村一组路段时,与同方向原告驾驶的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6月29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建林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被告蔡领驾驶的苏F×××××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蔡宇成,该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南通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本院审查认定本案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车辆修费费2350元,租车费1050元。上述损失不超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且因被告蔡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由被告人寿保险南通公司全额赔偿原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建林3400元。二、驳回原告徐建林对被告蔡领的诉讼请求。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市中心支公司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澄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