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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姜继远与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继远,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269号申请执行人姜继远,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江北村大尤庄41号。被执行人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志杰。申请人姜继远诉被执行人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德劳人仲案字(2015)第228号仲裁裁决书已立过案,另一案号为(2015)湖德执民字第3113号,系重复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姜继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