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育梅与邓金坤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育梅,邓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289-1号申请执行人何育梅,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邓金坤,男,汉族,教师,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何育梅与被执行人邓金坤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漳调确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金坤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其每月工资收入已被我院裁定提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邓金坤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邓金坤在银行、车管、房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扣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调确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