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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36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身份证号码:×××6024。被告吕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身份证号码:×××211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6日以双方已通过协商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彭静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始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