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陕西中财印务有限公司与赵博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财印务有限公司,赵博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424号原告陕西中财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C5区凤城四路。注册号:610000100149897。法定代表人李小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航航,男,陕西中财印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博涛,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陕西中财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博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陕西中财印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财印务有限��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中财印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 蔚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仇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