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耿俊龙与焦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耿俊龙,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姜海山,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111104802。被告焦玉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俊龙与被告焦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耿俊龙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