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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庆清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顾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顾家强,陈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294号原告王庆清。委托代理人吴小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建华。委托代理人祥恩奇。被告顾家强。被告陈燕。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6月19日10时30分,被告顾家强驾驶桂A×××××号轿车由那冰往立塘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那冰清水胶场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王庆清驾驶搭载李飞英的粤K×××××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化公交认字[2015]第008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顾家强与原告王庆清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客李飞英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庆清被送到化州市那务卫生院治疗。原告起诉认为,事故造成其损失:1、医疗费3925.8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3、护理费840元;4、误工费6958.49元。合计共12424.34元。由于被告顾家强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起诉请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12424.34元给原告,并由被告负担本案件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同意在领到调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9800元给原告王庆清。二、原告王庆清在领到上述款后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玉林中心支公司及被告顾家强、陈燕主张权利。本案诉讼费55.5元由原告王庆清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黄建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林艳速录员  王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