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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等与刘×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1,刘×2,刘×3,崔×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226号原告李×,女,1953年3月1日出生。原告刘×1,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鹏,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刘×2,男,1951年5月8日出生。被告刘×3,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被告崔×,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刘×1诉被告刘×2、刘×3、崔×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刘×1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刘×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刘×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