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彭瑶诉湖南省株洲市职工大学(株洲市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瑶,湖南省株洲市职工大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彭瑶,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渡江,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仲裁活动;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和解、代为收取款项或者执行款;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南省株洲市职工大学(株洲市工业中等专业学校)。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及反诉,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瑶诉被告湖南省株洲市职工大学(株洲市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瑶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株洲市职工大学(株洲市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瑶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瑶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株洲市职工大学(株洲市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45元,由原告彭瑶承担。审 判 长 杨兴华代理审判员 陈 帆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