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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彭瑶诉湖南省株洲市职工大学(株洲市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瑶,湖南省株洲市职工大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彭瑶,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渡江,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仲裁活动;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和解、代为收取款项或者执行款;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南省株洲市职工大学(株洲市工业中等专业学校)。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及反诉,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瑶诉被告湖南省株洲市职工大学(株洲市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瑶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株洲市职工大学(株洲市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瑶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瑶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株洲市职工大学(株洲市工业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45元,由原告彭瑶承担。审 判 长  杨兴华代理审判员  陈 帆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