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孙敬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孙敬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70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代表人:刘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波,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敬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告孙敬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孙敬海,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