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执字第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胡秀芹与韩金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821-1号申请执行人:胡秀芹。被执行人:韩金益。申请执行人胡秀芹与被执行人韩金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秀芹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运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