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9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海明、刘凤芝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王海明,刘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961-2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王海明。被执行人刘凤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海明、刘凤芝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滦行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因被执行人王海明、刘凤芝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凤芝银行存款2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金利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