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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9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海明、刘凤芝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王海明,刘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961-2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王海明。被执行人刘凤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海明、刘凤芝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滦行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因被执行人王海明、刘凤芝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凤芝银行存款2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金利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