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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潘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有明,系鹿邑县真源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光审 判 员  叶杨杨人民陪审员  宋艳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少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