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潘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有明,系鹿邑县真源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光审 判 员 叶杨杨人民陪审员 宋艳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少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