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友源君纺织有限公司与罗明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友源君纺针织有限公司,罗明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671号原告重庆友源君纺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白彭路68号九龙针织工业园区1号13-2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4768-0。法定代表人向金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加均,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明春,女,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友源君纺针织有限公司与罗明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2015年6月29日,罗明春就与重庆友源君纺针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争议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15)第15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后,罗明春与重庆友源君纺针织有限公司均不服,均向本院提起诉讼。罗明春起诉在先,为(2015)九法民初字第14162号案,重庆友源君纺针织有限公司起诉在后,为(2015)九法民初字第14671号案。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而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并入起诉在前的案件一并审理,并终结后案的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罗明春诉重庆友源君纺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九法民初字第14162号)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秦小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殷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