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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晓霖与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霖,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霖,男,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住广元市利州区。发定代表人刘长清,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30688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纪肖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