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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夏机敏与夏荷娟、王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919号原告:夏机敏。被告:夏荷娟。被告:王利彬。原告夏机敏为与被告夏荷娟、王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机敏于同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机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夏机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青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仙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