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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柱塔与傅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柱塔,傅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1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柱塔,村民。委托代理人高亚静。委托代理人张冬梅,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燕,系咸阳市大唐购物中心美甲店店主。委托代理人耿渭杰,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柱塔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柱塔的委托代理人高亚静、张冬梅,被上诉人傅燕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渭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167元,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吕娟芳审 判 员  魏永峰代理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