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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邱(丘)禄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平,邱(丘)禄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张永平,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被告邱(丘)禄阶,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平与被告邱禄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元,由原告张永平负担。审 判 员  何兰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水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