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邱(丘)禄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平,邱(丘)禄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张永平,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被告邱(丘)禄阶,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平与被告邱禄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元,由原告张永平负担。审 判 员 何兰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水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