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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余洋立诉被告常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洋立,常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085号原告余洋立,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被告常帅,女,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洋立诉被告常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洋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洋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余洋立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张 珈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