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余洋立诉被告常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洋立,常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085号原告余洋立,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被告常帅,女,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洋立诉被告常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洋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洋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余洋立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张 珈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