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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3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82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8年10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