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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红勇与全贤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勇,全贤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775号原告:陈红勇,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戴忠孝,宁波市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贤云,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勇与被告全贤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仁财的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勇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勇撤回对被告全贤云的起诉。审 判 员 周文君��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罗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