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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朝明与张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明,张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74号原告王朝明,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真,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王朝明与被告张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朝明因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王朝明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