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朝明与张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明,张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74号原告王朝明,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真,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王朝明与被告张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朝明因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王朝明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