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无锡市美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张绍霞、关家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美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绍霞,关家兴,刘家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739号原告无锡市美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上蒋巷176号。法定代表人程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浩东,无锡市北塘区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绍霞。被告关家兴。被告刘家永。原告无锡市美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控公司)与被告张绍霞、关家兴、刘家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尤浩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绍霞、关家兴、刘家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控公司诉称:2013年3月31日,张绍霞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美控公司借款10万元,以无锡市叙康里30号701室房产作为担保,并由关家兴、刘家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约定如到期不归还,借款人同意支付借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借款于2013年6月30日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款,现要求判令:1、张绍霞、关家兴、刘家永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2、张绍霞、关家兴、刘家永承担诉讼费。被告张绍霞、关家兴、刘家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美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刚在卡号为62×××1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支取现金10万元;2013年3月31日,张绍霞向美控公司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借美控公司人民币10万元整,此款用于生意资金周转用,定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人愿意以叙康里30-701有价资产作为担保,保证在约定还款期内归还;双方约定,如因限期不归还,借款人同意支付总借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因逾期产生的所有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关家兴、刘家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有效期为2年。审理中,美控公司陈述:程刚是美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刚个人的钱与美控公司的钱一直是分不清楚的。程刚与张绍霞是朋友关系,张绍霞称要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程刚就在2013年3月14日从个人的银行卡上支取了现金10万元,因为张绍霞与美控公司熟悉,所以就在2013年3月31日以美控公司的名义借给了张绍霞,关家兴、刘家永是一起去做担保的。借款当时没有约定利息,没有预扣利息的情形,张绍霞将无锡市叙康里30-701室的房产证、土地证押在美控公司,但是抵押的房产没有办理他项权证。上述事实,由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美控公司提供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等证据,证明其向张绍霞出借款项并由关家兴、刘家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美控公司与张绍霞的借款关系及与关家兴、刘家永的担保关系均依法成立。张绍霞借款后未按约还款,美控公司要求张绍霞归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张绍霞未按约还款,美控公司要求关家兴、刘家永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张绍霞、关家兴、刘家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对美控公司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绍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无锡市美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二、关家兴、刘家永对张绍霞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已由美控公司预交),由张绍霞、关家兴、刘家永共同负担,张绍霞、关家兴、刘家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向美控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陈 瑜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孔 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