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执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季惠祥与上海瀛定游轮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惠祥,上海瀛定游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478号申请执行人季惠祥,男,195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上海瀛定游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陈金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惠祥与被执行人上海瀛定游轮有限公司(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75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瀛定1号”游轮已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查封,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本院已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的劳动报酬,而游轮拍卖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此,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