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与郑荣学、郑秀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郑荣学,郑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郑荣学,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能源动力厂职工。被执行人:郑秀青,莱钢有限公司职工。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案,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中信证执字第15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郑荣学名下位于钢城区汶水山庄二区2号楼东二单元西户房地产一套【房产号:莱房字第号,土地号:钢城国用(2004)第04680043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8日-2018年10月8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