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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邓某某与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邓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黄某甲,男,住龙川县。原告邓某某,女,住龙川县。被告黄某乙,男,住龙川县。被告黄某丙,女,住龙川县。被告黄某丁,男,住龙川县。被告黄某戊,女,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邓某某诉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内部调解商量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交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原智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艾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