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二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崔明玉、崔进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450号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委托代理人李红波。被告崔明玉,女。被告崔进珠,男。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崔明玉、崔进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春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敏、人民陪审员肖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明玉、崔进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称,2012年12月30日,原告中标沈阳“北国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一期、二期)前期物业服务项目,项目地址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西地块。根据原告与开发商沈阳新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暂定委托管理期限一年,即2012年10月22日至2013年10月22日。2013年9月10日,原告与沈阳新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补充合同,约定原告继续对本物业提供服务。2014年,原告与沈阳新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第二份前期物业服务补充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服务期限自2004年7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为止。2012年7月17日,被告与沈阳市新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北国奥林匹克花园”某号某住宅一套,房屋面积89.77平方米,物业费单价1.8元/㎡/月,年物业费1939元,欠缴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共计2年,欠缴费用3878.10元。被告作为业主,已与原告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依法履行了物业服务管理义务,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已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活动,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878.1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崔明玉未答辩。被告崔进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0日,原告中标沈阳“北国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一期、二期)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原告与开发商沈阳新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暂定委托管理期限一年,即2012年10月22日至2013年10月22日。2013年9月10日,原告与沈阳新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补充合同,约定原告继续对本物业提供服务。2014年,原告与沈阳新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第二份前期物业服务补充合同,其中一条约定服务期限自2004年7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为止。2012年7月17日,被告与沈阳市新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居住于原告管理的“北国奥林匹克花园”小区,房屋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某号,房屋面积89.77平方米,物业费单价1.8元/㎡/月,年物业费1939元,欠缴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共计2年,欠缴费用3878.1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故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合同、催款通知书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崔明玉、崔进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双方应各自履行彼此应尽的义务。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因此,被告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明玉、崔进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费人民币3878.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春艳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