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803号原告许某。被告王甲某。原告许某与被告王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红雨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多年,被告有暴力倾向,双方经常打架,被告经常对原告诋毁、谩骂,且有性虐倾向,近三年来也不赚钱养家,在原告离家之后,被告更是扬言要杀掉原告,原告深感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离婚,平均分割婚后所建的房屋及购买的汽车,婚生女王乙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20万元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状上所言的事实均不属实,其与原告发生过推搡吵打,但不是家庭暴力,原告从未因此受过伤,其没有性虐行为,只是近三年来原告一直反对与其过夫妻生活,原、被告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9年12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并生育女儿取名王乙某。2005年,原、被告在家中原有的两间一层房屋上加盖了第二层的两间房屋,在院中建造了一间卧室、一间厨房,2014年购买了众泰牌小型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369**)。近年来,原、被告时常因琐事发生吵打、谩骂,原告对被告的谩骂、侮辱性语言难以接受,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5年7月25日,原、被告又发生吵架之后,原告遂离家在外居住,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并于同年7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要求与被告平均分割婚后所建造的房屋及购置的陕A369**汽车,并要求婚生女王乙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被告坚持辩称意见,坚决不愿离婚,辩称婚后购买陕A369**车辆的54000元是村组分配的、其母亲名下的租地款,而原告在村里没有承包地,故陕A369**车辆不能分割。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档案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为1999年12月9日,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提供了被告向其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的打印照片15页,用以证明被告谩骂原告的语言太难听,其无法接受,被告承认上述短信内容属实,辩称原告提供的短信内容不全面,原告没有举证其向原告发送的内容较好的短信。被告当庭向原告恳切认错和道歉,并保证以后绝不再打骂原告,称其有能力养活原告和女儿,此时离婚对女儿的成长非常不利,并提交了其向原告书写的信件一封,希望原告相信自己,并回心转意。原告拒绝收取被告的信件,离婚态度坚决,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并共同创造了房屋等共同财产,说明原、被告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原、被告虽因沟通方式出现一定的问题,导致原告感到伤心并离家在外居住,但被告已经认识错误,且悔改态度较为诚恳,并保证以后不再打骂原告,希望原告回家;只要被告日后注意与原告沟通时的语言表达方式,多体谅原告的情绪,原告也多回顾多年以来的夫妻恩情,多理解被告对家庭的坚守和付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有可能和好,即本案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王甲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许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余款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