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喜有诉王乐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有,王乐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王喜有。委托代理人:郭尚玉,吉林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乐舟。委托代理人:栾流星,吉林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有与被告王乐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5年9月17日王喜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喜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海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