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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世伦与党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伦,党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李世伦,男,生于1945年11月4日,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党建兵,男,生于1969年7月27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世伦申请执行党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600元、本案执行费11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