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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230号原告付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某,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年*月**日出生。原告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赵洁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某与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青岛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当时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收过彩礼。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酒后无故打人,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无法忍受,原告于****年春节后离开被告的住处,至今分居已三年多时间。在原告最困难的时候被告收留了原告,原告也知道感恩,但是被告的脾气原告受不了,尤其是喝了酒以后打人,让原告闻风丧胆,看到他就害怕。原告都担心进了青岛就出不去青岛了。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解除痛苦的婚姻,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人在做天在看。被告不管原告出走是因为什么原因,但是被告仍然可以接纳、原谅原告,被告觉得我们感情可以挽回,原告就是年龄小,被告把她当孩子看,被告犯了再大的错误原告也可以包容。被告是一个执着的人,被告要求原告给个机会,给别人机会就是给自己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青岛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酒后无故打人,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无法忍受,以至于闻风丧胆。被告否认自己有暴力行为,认可原告已于****年春节后离开被告的住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自****年*月**日到**市**路帝王洁具旗舰店打工并住宿在单位宿舍的证据无异议,认可原被告已分居三年半,期间无交往。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一份、证明一份、雇佣合同一份,以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以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空间为标准衡量。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在短暂的婚姻生活期间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又不能进行有效沟通,长时间两地分居,感情逐步淡化。现已分居三年半之久,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几经调解无和好可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状况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形式要件,若判决继续维持该场婚姻,并不能改善二人之间的关系,也失去了建立婚姻家庭的意义。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