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徐红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徐红,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769-1号申请执行人谢徐红,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恰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徐红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谢徐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足额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谢徐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