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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3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长葛市公安消防大队诉王根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3246号原告长葛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武孝阳,任教导员。委托代理人付林钢,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根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公安消防大队诉被告王根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