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陕西飞天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薛龙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飞天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薛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47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飞天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龙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飞天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薛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薛龙军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货款26230.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700元并承担执行费3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300元被执行人薛龙军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睿光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