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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付山与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付山,张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杨付山,男,195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委托代理人张海霞,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香,女,195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付山诉被告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付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春香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156号院1幢2层2单元202号房产予以查封并冻结过户等变更登记手续,担保人杨敏自愿以单独所有房产一套为原告杨付山申请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付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春香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156号院1幢2层2单元202号房产(郑上0375**号)予以查封并冻结过户等变更登记手续;二、对杨敏所有的位于荥阳市索河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西南侧海龙香槟大道18号楼3单元5层505房产(荥房权证字第12010089**号)予以查封并冻结过户等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