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施则春与史言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施则春。委托代理人翟照安。委托代理人王桂男。被告史言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则春与被告史言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则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洪善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