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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施则春与史言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施则春。委托代理人翟照安。委托代理人王桂男。被告史言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则春与被告史言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则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洪善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