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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锐、李珊珊、李明键、曹文碧与李海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中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李锐。申请执行人李珊珊。申请执行人李明键。申请执行人曹文碧。被执行人李海军,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李海军犯抢劫罪一案,本院(2014)达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李海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申请执行人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生活费等共计38113.5元。因李海军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锐等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执行。被执行人李海军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案件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家庭及��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海军原名叫袁江,8岁时抱养给李支友收养,犯罪前长期在外,无业,个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当地村委会证明,其家庭非常困难,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达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继军审判员  苏 明审判员  罗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