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罗旋与湖北龙耀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旋,湖北龙耀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05号原告罗旋。委托代理人周静雯,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莉,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龙耀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启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良会,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旋诉被告湖北龙耀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屠俊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罗旋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罗旋已预交),由原告罗旋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 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