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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944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9月1日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田某某,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2年3月9日依法转租取得了荣楼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权,并于2012年9月10日与该市场的所有权人项城市市场建设管理局签订了租期10年的协议,依据协议,我享有向市场内的商户收取摊位和大棚租金的权力。被告在该市场内租赁大棚经营地板砖生意,我及时通知了被告,该市场经营权已经变更为原告,并根据市场行情通知被告按照每年30000元支付给原告租赁费,但被告经多次催缴后,至今未支付任何租赁费。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年的租赁费共计60000元。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我于2010年5月15日与郭某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期限从2010年5月15日到2017年5月15日止,每年租赁费16000元),我不同意每年30000元的租赁费。原告接手后,经常堵农贸市场的大门,大棚漏雨也没有及时维修,给我造成了损失,所以我不应再支付租金。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3月9日与郭某某签订荣楼农贸市场转租协议,郭某某将荣楼农贸市场转租给王某某,双方约定从2012年7月1日后由王某某行使权力。合同签订后,原告通知被告田某某并按照每年30000元催要租赁费,被告田某某至今未交租赁费。2012年9月10日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又与荣楼农贸市场的所有权人项城市市场建设管理局签订租期10年的荣楼农贸市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市场内的摊位费和租赁费归原告所有。2013年12月6日项城市市场建设管理局根据王某某、王某某的申请解除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另查:被告田某某和郭某某于2010年5月15日签订荣楼农贸市场大棚租赁协议(期限从2010年5月15日到2017年5月15日止,每年租赁费16000元)。以上事实有王某某与郭某某签订的荣楼农贸市场转租协议;王某某、王某某与项城市市场建设管理局签订的租赁协议书;项城市市场建设管理局根据王某某、王某某的申请解除租赁协议的证明;被告田某某与郭某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郭某某签订转租协议后,及时通知被告田某某,田某某作为荣楼农贸市场的租赁户应当支付租赁费。因被告田某某与郭某某签订的大棚租赁协议在王某某和郭某某签订转租协议之前,市场经营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效力,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应按16000元年租金支付租赁费,原告实际经营到2013年12月5日,被告应支付租赁费22882.19元。被告提出原告接手经营荣楼农贸市场后,经常堵住市场大门,大棚漏雨也没有及时维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所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租赁费22882.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承担800元,被告田某某承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家立审 判 员 夏康红审 判 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任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