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3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瑞池与湖南天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池,湖南天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3013-2号原告黄瑞池。被告湖南天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高桥镇怀英路28号。法定代表人肖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池与被告湖南天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瑞池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天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瑞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池撤回对被告湖南天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瑞池负担。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