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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莱州市奥斯帝石业有限公司、孙松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莱州市奥斯帝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松江,总经理。申请人莱州市奥斯帝石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潍坊银行安丘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226523129、出票人为安丘康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安丘同喜农产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13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莱州市奥斯帝石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德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育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