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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同诉被告麻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002号原告张同,男,196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新征,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文华,男,196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诉被告麻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魏陆军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牛凌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