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万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初字第244号原告:万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原告万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高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诉状称,原、被告相识后同居生活,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女儿车某乙儿子车某甲。由于婚后双方经常吵嘴,并多次发生打架,导致夫妻分居没有感情,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邓某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是因在安徽开店亏本引起,由于女儿车某乙现随祖父母生活,儿子车某甲现随外祖父母生活,女儿比儿子大四岁,如果原告能够一次性补偿被告抚养女儿的生活费用30000元,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否则绝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某与被告邓某于2009年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车某乙,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车某甲。2015年3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夫妻开始分居,婚生女车某乙随祖父母生活,婚生子车某甲随外祖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2015年8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开庭审理,因原、被告对离婚各持己见,致使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开庭笔录为证,予以认定。鉴于上述,本院认为:原告万某与被告邓某双方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结婚完全自愿,婚后原、被告一同外出打工,夫妻感情尚好。2015年3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吵架,夫妻分居感情产生变化,但双方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未满二年。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某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高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