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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统文与谢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统文,谢象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徐统文,男,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谢象辉,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统文与被告谢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统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统文承担。审 判 员  邓小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姚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