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统文与谢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统文,谢象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徐统文,男,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谢象辉,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统文与被告谢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统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统文承担。审 判 员 邓小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姚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