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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靖江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与潘维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靖江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汉族,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280号。诉讼代表人靖江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黄弢,主任。被告潘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与被告潘维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亚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