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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沈某、陶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847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原系平湖市恒大名都售楼处派单员。因本案,于2015年7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陶某,个体服装店业主。因本案,于2015年7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陶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沈某、陶某驾驶浙F×××××牌照的银色现代小轿车至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南路584号恒大名都仓库门口,由被告人沈某用事先准备的钥匙打开仓库大门,二被告人共窃得餐巾纸80盒,价值320元。同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沈某、陶某至相同地点,采用相同手段窃得塑料袋200卷及餐巾纸10盒,共计价值2040元。同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沈某、陶某至相同地点,采用相同手段,窃得福临门玉米油24瓶、恒大兴安大米20盒、咔哇熊奶粉6桶、红双喜足球2个、红双喜羽毛球拍4副、优益牌煮蛋器4个、得力牌小风扇4只、拓威牌烘鞋器8个、蓝色忆家馨抹布20条等物品,共计价值3224元。另查明,被告人沈某、陶某已经退赔了上述全部赃款赃物;另被告人沈某、陶某于2015年7月11日主动至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584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沈某、陶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本案赃物已经全部退还,也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二、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上述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利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 佩